“药神案”当事人将申请国家赔偿

2013年初至2014年7月,林永祥作为代理商,向中国大陆销售无进口批文的印度仿制版“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多吉美”等抗癌药品。

6月2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江苏省高院了解到,备受关注的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林永祥等14人犯非法经营罪。对林永祥等11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十万至二万不等的罚金。

林永祥代理律师邓学平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林永祥将根据最新国家赔偿标准,于近期提起国家赔偿。

2019年12月5日,林永祥羁押5年后被取保候审。/受访者供图

据此前上游新闻《连云港“药神案”当事人取保 药品管理新法出台或有望改判》报道显示,2013年初至2014年7月,林永祥作为代理商,向中国大陆销售无进口批文的印度仿制版“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多吉美”等抗癌药品。到案发时,林永祥等人销售药品金额共计350余万元。

2018年8月3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林永祥等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一审宣判后,林永祥等人提出上诉。

6月2日,此案二审宣判,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不再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林永祥等人的行为不应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但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对药品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对于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涉案药品大多被癌症患者购买并使用,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处罚时可适当从宽。

据此,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林永祥等14人犯非法经营罪,其中对林永祥等11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十万至二万不等罚金,对王某依法适用缓刑,对马某、马某毛免予刑事处罚;改判原审被告人曹某无罪。

江苏省高院表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法律修改,对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予以改判。

对于林永祥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二审结果。林永祥代理律师邓学平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林永祥将根据最新国家赔偿标准,于近期提起国家赔偿。

来源:上游新闻 编辑:余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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