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想变成“你情我愿” 武平一男子妨害作证被判刑

为帮好友洗脱犯罪嫌疑,竟然采用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日前,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审结一起妨害作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8月25日上午,兰某向武平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同日早上被廖某(已被刑事处罚)强奸。该局于同月27日立案侦查,同月29日对廖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对廖某执行逮捕。其间,高某作为廖某的朋友,为帮助廖某洗脱嫌疑,出面与兰某沟通,要求其向公安局撤案,并允诺事后给予她补偿。随后兰某在2019年8月26日上午先后三次找到办案民警要求撤案,经民警解释后离开。

2019年9月5日上午,高某再次找到兰某,劝说其向公安局撤案,允诺待廖某放出来后,将给予兰某2万元的补偿,还指使兰某向办案民警陈述其与廖某关系还可以,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只是因为知道廖某有配偶后生气之下报警的假证言。于是,兰某再次找到办案民警,并以与廖某发生性关系系自愿为由申请撤案,又经民警解释后离开。2019年12月24日,廖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日前,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采用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结合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高某采用贿买方式,使得另案被害人兰某至公安机关改变证言,对另案的侦查办理造成一定影响。

来源:福建法制报 编辑: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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