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超3天作出合理解释 鹤壁中院“云庭”审判认定赔付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谷武民 李萌萌 通讯员 王凤欢 李笑琦

“谢谢法官,太感谢了,你们真是替我们说了公道话啊!”一见到行政庭的魏方方法官,林州某公司的负责人就激动地说,并赶忙递上一面锦旗。“您太客气了,这是我们的份内的事。今天这么冷,你们还专门跑过来,辛苦了!”魏法官的话语既庄严又温暖。

这要从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案件说起。2018年12月底,林州某公司的员工常某在工地干活时受伤,该公司将常某送医院抢救。2019年1月,林州某公司向鹤壁市某工伤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常某被认定为工伤。林州某公司要求鹤壁市某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认为林州某公司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林州某公司提出申请的时间是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3日,故不予支付相应待遇,林州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鹤壁市某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对林州某公司的申请履行给付义务,鹤壁市某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服,向鹤壁中院提出上诉。

该案受理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时期,行政团队的法官们一边忙着疫情防控督导,一边有序部署审判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不能与当事人接触,合议庭便采取云庭审的方式远程开庭,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合议庭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立法本意出发,认为林州某公司对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合理的解释,鹤壁市某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仅以林州某公司超过了3天提出申请为由不予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令鹤壁市某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在判决生效后对该公司申请支付的合法项目依法予以审查、核算、确认并支付。

作为工伤保险类案件,该案的判决对于林州某单位与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均有教育意义,双方均表示认可。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何韵莹

参与讨论

最新评论

    最新新闻

      大河新闻

      • 最新最热

        行业资讯

      • 订阅栏目

        效率阅读

      • 视频直播

        影音随行

      大河新闻App
      APP下载
      大河新闻 知己一亿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