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公安发出警告 15种行为涉嫌违法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谷武民 高飞 通讯员 陈娟

公安局严正警告:以下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2月20日,记者从鹤壁市公安局获悉,为引导广大居民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使广大居民在抗击疫情过程中,更好的学法、懂法、守法,鹤壁市公安局根据《关于加强依法防控严厉打击防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鹤肺炎防指【2020】16号),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整理,提醒广大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应尽的防疫责任,共同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

一、新冠肺炎患者和有疑似症状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从疫情严重地区进入鹤壁市及接触过新冠肺炎患者、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未报告的,拒绝接受居家、集中医学观察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从重处罚。

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冀某生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20年1月16日,冀某生(男,54岁,鹤壁市鹤山区人)由武汉返回鹤壁后,在被通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已经预见从疫区返乡与他人接触、聚集后,可能发生病毒传播的危害后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仍多次私自外出与他人接触、聚集,造成他人被感染,多人被隔离观察的严重危害后果。2月9日,鹤山区公安分局对冀某生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三、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从重处罚。例如夏某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2020年02月03日08时10分许,在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石佛寺村北口疫情防控卡点,夏某朋(男,43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不戴口罩,且拒不配合卡点人员检查登记信息,强行闯卡点后外出,严重扰乱了卡点的公共秩序。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夏某朋治安拘留6日。

四、采取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以阻碍执行职务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郭某平阻碍执行职务案。2020年2月2日20时,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西段西雅图酒店内,黎阳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排查疫情期间被郭某平(男,42岁,鹤壁市淇滨区人)辱骂殴打。淇滨区公安分局以阻碍执行职务对郭某平治安拘留9日。

五、编造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以扰乱公共秩序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者寻衅滋事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刘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2020年2月2日14时许,刘某(男,33岁,鹤壁市淇县人)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未认真核实本村湖北返乡人员邢某其、冯某忠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擅自在“今日头条”上发布名为“河南省淇县武汉返乡两户却只隔离一户,只因另一户是村长亲戚”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淇县公安局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刘某治安拘留10日。

六、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医用器材,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郭某亮、郭某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20年2月6日,浚县公安局善堂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疫情防控期间,浚县善堂镇郭某亮(男,38岁,鹤壁市浚县人)、郭某玲(女,36岁,鹤壁市浚县人)夫妇二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口罩)。2月7日,浚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郭某亮、郭某玲立案侦查。

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冠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2月6日,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不按有关要求接受检查,以寻衅滋事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吕某军寻衅滋事案。2020年2月10日15时许,吕某军(男,33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喝醉酒后,在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星河湾小区西门,不配合星河湾小区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登记检查的规定,硬闯星河湾小区设立的检查点,并无理取闹,造成恶劣影响。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对吕某军治安拘留14日,并处罚款800元。

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参与各种聚会、宴请、聚众打牌、聚众闲聊,不听劝阻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从重处罚。例如杨某海、杨某辉等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2020年2月2日晚,浚县王庄镇的杨某海、杨某辉、杨某、杨某帅等人在张某某家的超市内,利用张某某提供的麻将机及麻将在超市内打麻将。浚县公安局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杨某海治安拘留10日,对杨某辉治安拘留8日,对杨某治安拘留8日,对杨某帅治安拘留8日,对张某某治安拘留8日。

十、企业、场所、物业等单位及其人员在政府发布隔离、封控、停业、停止活动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传染病传播危险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从重处罚。

十一、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重点疫区来鹤壁承租人信息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从重处罚。

十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或者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故意伤害、侮辱、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如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冠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后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武汉市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

十三、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行为的,以诈骗、敲诈勒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如杨某坤、赵某雅涉嫌诈骗案。2020年02月04日,杨某坤(男,18岁,鹤壁市淇滨区人)、赵某雅(女,19岁,鹤壁市淇滨区人)为谋取个人私利,在两人并无口罩的情况下,通过咸鱼网站发表虚假的卖口罩信息,受害人在咸鱼网上联系到杨某坤或者赵某雅后,两人让受害人添加他们的个人微信,将诈骗的钱转到杨某坤和赵某雅的微信上,两人将钱平分后将受害人联系方式拉黑。杨某坤和赵某雅通过此种方式诈骗全国数十名受害人,获利两万余元。2月5日,淇滨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杨某坤和赵某雅立案侦查。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假借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万众一心抵御疫情!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何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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