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价、囤货、以次充好,面对疫情,漯河严查这些行为!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孙海强

1月26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该市相关消毒用品、防护用品及药品已出现价格波动,为防止出现相关消毒用品、防护用品及药品大幅上涨,根据等相关规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查串通涨价等行为。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竞争。

各经营者应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之间不得串通涨价,不得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不得虚构、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通过抬高等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据了解,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如消费者遭遇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寒江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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