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追讨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启松 通讯员 倪蒙

1月10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姬生强通报了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整体情况。2019年,全市法院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222件,为1632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3522.69万元;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3件,3人被判处刑罚。随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陈忠生、执行局审判员姚慧英发布了全市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八大典型案例。

全市法院针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遵从“四快三优先两免”原则,并不断创新司法为民思路,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坚持多措并举,畅通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立案窗口,并推行假日立案、网上立案等快速便农立案措施;充分运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二是发挥审判主动性,审理阶段实现“三个强化”。强化便民措施,开设了假日法庭、 巡回法庭,打通了服务农民工的“最后一公里”;强化诉讼指导,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做好法律释明;强化案件类案审理。三是高举刑罚利剑,打击涉农刑事犯罪。对隐匿财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恶意欠薪者,果断动用刑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优先实现。重拳出击、强力执行,全年共执结涉农民工案件544件,涉案金额825.2万元,依法保障胜诉农民工及时实现权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韩某某等19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韩某某等19名农民工在濮阳市工业园区棚户改造工程中,为张某某承包的幼儿园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提供劳务,2018年3月,张某某陆续为韩某某等19名农民工出具劳务费用欠条。但经多次催要,张某某始终没有还款,后韩某某等19名农民工诉至法院。华龙区法院了解到该系列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由清晰、标的较小,但关系到农民工的切实利益,立刻开通涉农民工案件绿色通道,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快速调解相关案件。经调解,双方就还款达成调解协议,后张某某未能如约履行,19名农民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天及时予以立案,并当即启动集中查控机制,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线索,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9月25日张某某被拘传到法院执行局,迫于执行压力,张某某主动交代其承揽的某工地还有两万多元工程款未付,可以请求工地结算后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后在克服了施工工地不配合和张某某妻子的阻扰等执行困难后,最终共筹集5万元现金发放给农民工。

执行结果

16名农民工当场拿到劳务费,3名农民工与张某某达成还款计划,案件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

法院充分关注涉民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面临网络查控查询不到财产线索的执行困境,执行法官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巧用、善用、充分强制措施,助力案件顺利执结,真正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稳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被执行人河南华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经营,拖欠六名工人4至8个月不等的工资。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也表示无力偿还。张某利等人在催要无果情况下,先后将河南华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分别达成调解协议,河南华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李某自愿于2017年5月、6月、7月分三次偿还张某利等六人工资共计六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便离开清丰县境内,因一直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李某,张某利等人无奈向清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清丰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执行人员及时进行网络查控并第一时间到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展开“五查”活动,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及华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华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也人去楼空。李某因不是清丰本地人,也查无音讯,不知所踪。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执行人员并未放弃,从外围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在北京居住,常年在外奔波。执行人员分析认为,李某常年奔波,必然要坐车、住宿。法院已依法将其拉入失信名单,其必然只能住小旅馆。又从侧面了解到,李某近期要来清丰办事。执行人员立马将该信息向申请人反馈,告知申请人利用是清丰本地人的有利身份,多留意小旅馆的进出人员,可能有意外发现。果不其然,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李某在清丰一小旅馆出现。法院执行人员随即前去将李某带回,并依法将其司法拘留。最终李某震慑于法律的权威,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该六起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不到三个月全部执结。申请人张某利六人对法院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路径分析,及时拉入失信名单,对其出行等进行了系列限制,缩小的查控范围,也为申请人及时、高效找到被执行人提供了有力保障,使被执行人感受到了强大压力,为案件执结提供了强大的信息化支持。另外,清丰法院将拖欠工人工资案件执行作为司法服务民生的重点工作来抓,专门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每一起工人工资执行案件分别确定承办人、督办人、执行措施、执行期限和目标责任,使申请人对法院工作表示认可,提高了司法公正力。

案例三:岳某、程某与董某

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岳某、程某与董某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和2019年分别作出(2018)豫0926民初3857号和(2019)豫092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董某偿还岳某、程某工资16000元和15400元。

执行情况

被执行人董某未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岳某、程某于2019年2月13日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立案当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董某送达,责令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后该院执行员又多次与被执行人董某电话沟通,耐心讲解其拒不履行法院将会采取的措施,但董某亦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该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该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的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某名下未有财产可执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济南的务工信息,经过本院执行员的不懈努力,经过一天的蹲守终于找到被执行人董某,该院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后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最后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效果非常好,本次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多种限制措施,展现了范县法院强大的执行能力和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重视程度,此次涉民生案件用相对较少的时间快速执结,体现了范县法院的的执行效率,依法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工作的根本目标,保证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是该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类纠纷案件,该院坚决坚持发生一起解决一起的工作原则,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从全县的社会大局出发,强力执行农民工讨薪案件,充分兑现法律判决,积极回应民众对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裴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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