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否有效?

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存在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离婚分手时约定给付对方“感情债”的情形,那么,这种“感情债”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今天,说说常见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

话题一:“分手费”有效吗?

没有结婚却一同居住生活,分手后打个“分手费”条子,事后又不认,于是引发官司。“分手费”问题一直是司法当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否支持?分手费给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

案例:张兰与刘江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江一次性给付张兰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刘江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

大河法律服务团解析: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刘江承诺给付张兰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因此,张兰有权利要求刘江继续支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除同居时,约定的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大河法律服务团解析: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话题二:“青春损失费”有效吗?

大河法律服务团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指出: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

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其中一种情况是基于其他非法关系产生的非法债务而形成的欠条。例如,赌博所欠的赌债,输钱后不能马上交付的情况下可能会出具一张欠条。又如,某人“包二奶”,通过出具欠条的方式,向对方承诺会补偿其青春损失费。显然,这些所谓的欠条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某老板与某年轻女子是不正当男女关系,女方迫使男方在分手时出具高额欠条,称之为对其青春损失的赔偿费。类似的此种债务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当事人企图通过欠条的形式使其合法化。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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