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日 | 2018年10月洛阳市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揭示碰撞背后的“秘密”!

  这是洛阳交警精心编汇的事故案例

  案例的内容可能会让你感觉不适  

  但还是请仔细看完 

  见过生死

  方能明白生命可贵

  10月份亡人交通事故案例,请认真看完

  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8日15时45分许,宋某驾驶无号牌本田二轮摩托车沿西棘针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铁大道南半幅非机动车道向西左转弯时,遇任某驾驶无号牌长铃二轮摩托车沿高铁大道南半幅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由于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加之任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致使长铃牌二轮摩托车左前部与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任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1、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本田100-41C型二轮摩托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2、任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长铃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网络配图)

  10月份我市一般交通事故案例汇编

   (一)涧西区

  事故基本情况:2018年10月3日9时30分,在洛北铸钢厂南东西无名路与经五路交叉口,李某驾驶小货车沿经五路由南向北行至经五路与洛北铸钢厂南侧东西无名路交叉口石,遇吕某驾驶轿车沿该路由东向西行至该处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高新区

  事故基本情况:2018年10月09日3时20分,华夏路侯天路口处,陈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遇梁某驾驶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轿车前部与出租轿车车辆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逸。

  事故原因和责任:陈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梁某不负该起事故责任。

  (三)西工区

  事故基本情况:2018年10月03日20时50分,裴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汉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汉宫路华山路口东侧250米处时,遇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至该处准备转弯回所居住小区时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裴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老城区

  事故基本情况:2018年10月06日11时55分,白某驾驶森地牌电动自行车载乘客马某沿中州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州路民主街口东50米时,遇游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中州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电动自行车左侧与小型轿车右侧前部相接触,造成白某、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白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游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马某不负该起事故责任。

  (五)瀍河区

  事故基本情况:2018年10月05日07时14分,在环城北路人民街交叉口处,武某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行人徐某由南向北步行,轿车前部与徐某肢体接触,造成徐某受伤。

  事故原因和责任:当事人武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徐某无责任。                                       

  (六)洛龙区

  事故基本情况:2018年10月03日10时12分许,吴某驾驶轿车沿厚载门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宜人路交叉口,左转弯过程中遇邓某驾驶吉普车沿厚载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轿车右前部与吉普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吴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负该事故同等责任;邓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七)伊滨区

  事故基本情况:2018年10月01日18时30分许,胡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套牌两轮摩托车沿玄奘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李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张某、孙某沿玄奘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双方行驶至玄奘路宿驾窑大桥处时,套牌两轮摩托车后面切割机与李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胡某、李某、张某、孙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套牌两轮摩托车移动现场。

  事故原因和责任:当事人胡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怡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未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当事人胡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孙某无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信息来源:洛阳交警事故大队

  编辑 | 董栋   审核 | 谢育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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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洛阳交警微发布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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