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劣药拟重新定义,变质的药品属假药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药品分为哪几类?假药、劣药如何定义?8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就药品定义、假药劣药如何界定,作出修改。

药品如何分类?有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有关药品定义沿用了现行药品定义规定,所列举的药品种类,有的存在交叉,有的不够准确,建议按照目前各方面都认可的药品分类进行修改。因此,修订草案采纳了这一意见,明确药品分为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三大类。

此外,也有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既有根据药品质量界定的假药劣药,又有未经审批生产的药品等按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不便于精准惩治,建议主要按照药品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假药”“劣药”和“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两类四种违法行为所列情形综合考虑。

因此,修订草案明确,假药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劣药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同时将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王丹

参与讨论

最新评论

    最新新闻

      大河新闻

      • 最新最热

        行业资讯

      • 订阅栏目

        效率阅读

      • 视频直播

        影音随行

      大河新闻App
      APP下载
      大河新闻 知己一亿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