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关于禁燃放烟花爆竹通告!最高罚款10万.....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

  为群众的节日增添了很多欢乐和喜庆。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这一习俗已逐渐成为

  影响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问题,

  造成环保压力与日俱增,

  安全问题日益突显,

  民意诉求反响强烈。

  沈丘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自2019年1月20日起

  在沈丘县禁放范围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从2019年1月20日起,长期禁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为:以县城区漯阜铁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宁洛高速以南、东环路(人民大道)以西闭合区域及闭合区域外围自然延伸500米区域内,含沙南、沙北产业集聚区及商务中心区全部区域,东城办事处、北城办事处、槐店镇、石槽集乡全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飞孔明灯。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在上述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月20日

来源:沈丘在线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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