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记者对话律师:订婚和“登记结婚”本质区别

近日,山西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对席某某以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这起网络热议的“订婚强奸案”中,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根据一审法院公布的有关信息,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赵正武律师,就网友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强奸罪一般如何认定?

赵正武: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法益(即该罪名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即妇女对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和方式等有决定权。

因此,强奸罪成立的关键之一,是要认定行为人的涉案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

由于涉强奸案的发生场合往往较为私密,被告人与被害人事后又时常形成“一对一”的相反说法,因此,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这一问题上,需要综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间接证据结合言辞证据等加以分析认定,而非单纯简单采信任何一方的说法。

表现在本案中,就像一审法官介绍时所提到的,事前双方有恋爱、订婚等行为,事后女方有呼喊、点火等激动行为,包括监控显示被害人有被拖拽的情况,以及女方当晚报警、大臂与腕部检查有淤青,事后双方亲属曾协商等事实。

强奸案中言词证据甚至实物证据的形成分布,背后交织着人性的复杂与幽微,对于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模板,必须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在控辩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由审判者根据专业理性、经验阅历与司法良知予以综合判定。

记者:“订婚”是案件引发讨论的关键词。请问在司法实践中,已订婚、已结婚对强奸罪认定有什么样的影响?两者的区别在哪?

赵正武:从《刑法》本身对于强奸罪的规定来看,实际上强奸罪并没有将所谓“婚内强奸”排除在犯罪的成立范围之外。但是,正如一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所提到的,未经法定登记结婚的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其实是侧面提及了,法定婚姻的夫妻之间往往有夫妻生活的事实。

因此,通常推定认为法定婚姻中的性行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当然,这并不是指在具体个案中,“婚内强奸”不可能发生(司法实践也存在少量生效判例,多基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分居期间的情况),而是指在这种背景下,认定违背妇女意志需要更加严格、审慎。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熟人或陌生人等不同的社会关系样态,在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时的把握也会有一定差别。

而本案,是发生在基于民俗的订婚行为之后、法定登记结婚之前,正如一审法官所说,双方尚未有法定婚姻之实,相对于已婚但产生离婚纠纷等状态下的关系,认定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限制和顾虑会更少,已订婚的事实并不具有直接否决强奸成立的决定性意义,而只是定案的考量因素之一。

记者:在讨论热点案件时,不少网友指出当前社会存在一些“骗婚”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赵正武:“骗婚”是一个很笼统的说法,需要进一步厘清不同类型的事实才能加以分析。比如,实践中存在相当数量的所谓“骗婚局”或“仙人跳”等,行为人先以婚恋为名与男方交往,并自愿与男方发生关系,随后故意形成一系列事后向亲友哭诉的证据痕迹,并以不支付高额钱款便报案为由威胁男方,坚称当时发生性行为时违背自己的意志。这种情况当然是不构成强奸罪的,而且是在恶意利用刑事司法实践为充分保护女性,对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事实的一种较为宽松的认定倾向。

再比如,女方事前并无骗财等特定目的,在自愿与男方发生关系后,因事后的某种纠纷或情绪,再临时产生犯意诬告男方强奸的,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归根结底,强奸罪是否成立,是要审查个案事实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骗婚或骗财行为是否坐实,与强奸是否成立都是需要各自独立判断的,无论女方事前是否有贪图钱财等目的而与男方恋爱交往,只要在临发生性行为的当下,女方确实不愿意并明确表达,男方依然强行与之性交的,就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所以,“骗婚”并不当然阻碍强奸罪的认定。

记者:不少类似案件发生后,往往存在被告人会与被害人进行事后协商的现象,这种事后协商的行为对强奸罪认定有什么影响?

赵正武:客观事实的发生以及行为的定性是一方面问题,纠纷的妥当处理是与之相关但又存有区别的另一层面的问题。由于司法人员不是“上帝”,客观事实并不总是能做到百分之百还原,并且民间婚恋关系所引发的纠纷甚至犯罪,面临着男女双方是否要选择继续组建家庭、相伴生活的现实问题,因此,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上,都设置有一定的制度规则和弹性条款,给予事后协商行为影响最终定罪量刑的回旋空间。

记者:案件中的“彩礼”问题也引发网友讨论,您怎么看?

赵正武:关于彩礼的认定与返还等事宜,依法应当结合当地民俗、给付约定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妥当处理。在案件本身不属于婚恋讹诈骗局的情况下,彩礼问题更多只是单纯的民事纠纷,不左右刑事罪名的认定。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朱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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