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通报两起涉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12月13日下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发布两起涉黑恶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孟浩强等19人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自2014年9月份以来,孟浩强通过开办歌城,网罗社会闲杂人员,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长葛市大肆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经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孟浩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他八名人员(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罚金。

  案例二

  方国合、方富岳、江战坡、方建生、方小明寻衅滋事一案。

  2013年至2017年6月,方国合、方俊才(在逃)、方彦召(在逃)组织带领方富岳、江战坡、方建生、方小明伙同其他十余人(另案处理)及方东村1组其他部分群众,在禹州市方岗镇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号路附近,以收取“污染费”和“过夜费”为借口,多次采取强行拦车、堵车、谩骂、拍打车门、车窗玻璃等威胁手段,向进入发电公司的货车司机索要10元至50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所得赃款参与人伙分。几年来,该恶势力团伙向过往车辆司机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造成该路段时常拥堵、司机敢怒不敢言,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以上五名人员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4件,审结2件,共判处20名被告人刑罚;受理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20件,审结7件,共判处45名被告人刑罚。

  编辑:魏蓓

  审核:刘晓 李莉 黄睚涵

  内容来源:许昌广电融媒

来源:许昌融媒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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