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醉驾入刑”已实施7年,随着公安交警对“酒驾”严查和对酒驾危害的不断宣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的观念已深入广大群众心里,但仍然有个别驾驶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酒后开车上路,酿成了一起起交通事故,摧毁了一个又一个幸福的家庭和美好的人生。

  以下是1年来,发生在我市的几起酒驾典型事故案例。看到这些案例,望广大驾驶人能引以为戒!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案例一:

  2018年10月03日0时许, 西华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称在西夏派出所附近,有名男子骑着摩托车撞到一辆轿车上了,骑摩托车男子受伤,摩托车碰撞后起火。

  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金沙、赵辉立即出警,经过现场勘查及询问后得知,肇事司机邵*军于当晚饮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S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 S329线西华县西夏亭镇派出所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刘**驾驶的豫ABA2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邵*军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邵*君在未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还饮酒驾驶经过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后邵*军酒精含量达到168.9mg/100ml,最终造成了这起事故的发生。西华县交警大队认定,邵*军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西华县人民检察院,等待他的还有严厉的刑事判决。

  案例二:

  2018年2月5日21时30分许,何*华醉酒后驾驶豫AF8V6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太康县马厂镇大良店至马厂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康县马厂镇朱庄时,将路边同方向步行3人撞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何*华被围观群众控制,太康县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随即将抽取的何*华的血样送交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何*华血液中乙醇成分达236.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太康县交警大队认定何*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2月6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法对何*华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作出吊销其驾驶证和终身禁驾的处罚。

  2018年8月13日,何*华因交通肇事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事判决。

  案例三:

  2017年11月20日20时21分许,张福*醉酒后驾驶豫P607W2小型客车,沿郸城县张完乡至南丰镇公路自北向南行驶到张完北街“金满堂”饭店门口,与停在路边的豫PJ50**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福*不是下车报警处理事故,而是驾车向南逃逸。行驶2.7公里后,张福*驾驶着豫P607W2小型客车又将同向步行的三人撞到,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外两人受伤。

  第二次事故发生后,张福*仍然没有停车,继续驾车向南逃逸。又行驶2.8公里后,因醉酒,张福*在肇事车辆上睡着。经检测,张福*血液中酒精含量竟达420.8mg/100ml。

  郸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张福*承担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5月30日,郸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福*犯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案例四:

  2018年10月7日3时许在永定219省道321公里+600米(商水县谭庄镇大曹村路口),连贵*醉酒(连贵*血液乙醇含量为143.9 mg/100ml)后驾驶豫LUT977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与头西尾东在道路上作业的支帅*驾驶的无号牌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连贵*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豫LUT97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多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来源:周口市交警支队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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