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启动AED全覆盖,郑州啥时配?用AED救人无效,是否会担责?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林辉

2020年10月27日,北京市启动轨道交通车站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简称AED)工作,计划2022年底实现AED设备全覆盖。这是继深圳、南京之后,又一城市宣布要进行AED全覆盖。

那么,郑州地铁有没有配备AED呢?有没有相关计划呢?

什么是AED? 有什么用?

心血管疾病逐渐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第一杀手”。根据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发布的《中国心血管病健康和疾病报告2019》,我国心血管病现患人数达到3.3亿,每年心源性猝死者高达55万。

相关数据表明,心源性猝死人群成功抢救率不足1%,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心脏骤停都发生在医院外,而最佳抢救时间只有“黄金4分钟”。这其中两种手段,一个是CPR,心肺复苏术,一个是AED,也就是自动体外除颤器,是主要手段。

“AED是一种十分方便的便携式医疗设备,全称是自动体外除颤器,是可以自动分析心跳、呼吸骤停伤患的心电图,并在需要除颤(电击)时给予电击,是非专业医疗人员也可以利用其来抢救心源性猝死患者的医疗仪器。”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刘畅说,AED主要针对心室颤动(或心室扑动)、无脉性室性心动过速这两类患者,即使没有专业的医疗技能、临床经验,只需根据声音提示操作,就可以对心脏骤停的人提供及时“救命”的电击抢救。

“AED是极其安全、极其简单的‘救命神器’。”经常在社区和学校进行相关培训的郑州市红十字法律工作志愿服务队队长冯海河说,AED的使用是在心搏骤停以后院前急救的一个环节,心跳、呼吸均停止的情况下,赶快拨打120,120往这儿赶的过程中,赶紧做心肺复苏,提醒旁边的路人去找AED。当AED来了以后,除颤仪的贴片给他快速贴上去,充上电,电击后,还要根据情况继续做心肺复苏,所以,它是心肺复苏过程当中的一个环节。

郑州公共场所的AED配置是什么情况?

目前,我国在推广普及AED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公共空间总体配置率低,缺口仍然很大。

2017年9月,郑州慈善总会曾联合爱心企业启动郑州市公共场所现场急救标准化工程公益慈善项目,计划5年内在郑州市社区、学校、商场、广场、影剧院、企事业单位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配置AED急救设备1.2万台。

三年过去了,郑州市公共场所AED配置的是什么情况?

郑州慈善总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一台AED每年的维护费用(含设备所在爱心急救服务站)要超过成本数万元的设备本身,爱心企业在捐赠了部分AED后就没有继续捐赠,该公益慈善项目也随即“搁浅”了,“我们欢迎爱心企业继续投入这项公益慈善事业,一旦有人在公共场所突发心脏意外,关键时刻能帮助急救。”

北京急救中心培训中心主任陈志表示,AED配置存在三个难题。第一,资金问题,每台AED售价在数万元,大量配置会涉及资金问题。第二,社会认知问题,许多社会公众和一些部门对AED认知并非深刻透彻,认知推广也需要一定过程。第三,管理和应用问题,要让遇到突发情况的人能够立刻使用上AED,要对社会公众进行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不能着眼于AED是一个机器,背后其实是整个社会体系,是大众对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急救文化的形成,社会急救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记者在采访了解到,目前在郑州配备AED较多的是医院。比如,在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除了门诊大厅外,行政办公区也配备有。同时,医院还对全员(包括保安、保洁人员)都进行了心肺复苏和AED使用的培训。

据不完全统计,郑州配备有AED的公共场所还有:新郑机场;郑州五一公园学雷锋志愿服务站;郑州二中(2台);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松山社区一号楼一层;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与金梭路交叉口西南角龙汇国际3层;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68号郑州时代国际广场四楼;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与山顶大厦交叉口南200米;郑州市郑东新区上午内环路中央公园2号千玺广场G-BOX二层;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商都路交叉口亚星投资大厦;郑州水上世界欢乐餐厅水上乐园欢乐餐厅门口;郑州绿博园景区(4台);郑州方特欢乐世界主题公园(5台)。

郑州地铁啥时配AED?

有专家表示,配置AED是建立公共急救体系的重要一环,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安全和文明发展程度,地铁车站尤其如此。

据不完全梳理,在内地38个开通地铁的城市中,有20个城市的地铁站内配备了AED,占到总体数量的一半多。

那么,郑州地铁有没有配置AED?啥是配?郑州地铁集团运营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郑州地铁已开通运营的车站,暂无配备AED设备。

用AED救人无效,是否会担责?

尽管在公共场所配置AED能提高救命的几率,但也有人担忧:不会用,用错了,是不是要赔偿?人家地铁公司安装了AED,但是没抢救过来,是不是要赔偿?

对此,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赵钰涛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AED(自动体外除颤仪)适合非医护人员在紧急状态下使用,能在最佳抢救时间的“黄金四分钟”内,对患者进行除颤等院前急救,从而降低患者的死亡率,减轻患者的伤残程度。所以,作为实施紧急救助的救助人,对救助人的救助是必须的、紧急的、公益的。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也延续了这项规定,包括全国各地的地方法规《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救助人无论从人文关怀还是法律规定,都没有救助风险,可放心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救助。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李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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